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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漫谈6:基层法官的职业素质与能力要求

2014-02-17 周迅 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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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审理了全国80%以上的案件,基层法官群体是我国司法审判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坚持法治精神,正确地适用法律履行职责,对基层法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从实践角度,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基层法官必须要加强各方面的能力。

一、法律运用能力。作为法官,应该具备“法律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法律精神与法治信仰,法律事业伦理与执业规则,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推理以及法律解释等”(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的法律素养。通晓法律是前提,娴熟地运用法律则是关键。运用法律的能力具体体现在法官将抽象的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并得出一定结论,而且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以证明自己的结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千变万化,案件疑难点层出不穷。合格的法官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要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建立对应和关联,从而使现实问题能在法律的世界里得到求解。

二、审判创新能力。在基层法院,承办法官经常会遇到无法与法律条文“对号入座”的情况,这就要求法官具备审判创新能力(王晨光:“对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再思考”,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基层法官的审判创新能力首先体现在解决矛盾上的方式创新。例如选择群众关心的、与群众生活联系紧密的典型案件到社区巡回审理。另外,基层法官审判创新能力还可以体现在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如某些民族特色区域,基层法官体察民情,借助当地的民俗风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当然,基层法官的审判创新能力并非毫无依据的盲目创新,而是在法律的规则和范围内积极创新,在丰富的社会认知基础上认真考量,结合成熟的审判经验,作出合乎公平正义价值的裁判。

三、庭审驾驭能力。驾驭庭审能力是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基础素质之一,也是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专业技能。开庭中,法官要能够引导和指挥庭审按法定程序高效进行,做到逻辑层次清楚、紧凑、充分,严格依照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从而达到辨析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明确自己中立裁判的地位,合理控制庭审节奏,熟练掌握表达技巧,敏锐处理突发事件。庭审控制能力将能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保证法律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总之,法官要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提高运用程序规则的熟练程度,组织和指挥当事人参与诉讼中的庭审,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四、纠纷调解能力。调解能力是组成基层法官职业素质的重要要求之一。特别是对于一些类案的审理,强调法官的调解能力尤其重要。在基层法院,为数众多案件关涉的都是民众日常生活的事情,特别是一些邻里纠纷,采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更加有利于融合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调解能力的提升,一方面要求基层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还必须深入了解纠纷当事人司法需求的心态,深刻把握社会发展各个时期的群众观念和民俗民情。如此才能迅速有效地将矛盾冲突化大为小、化有为无,从而切实履行好司法职责。

五、群众工作能力。对于基层法官来说,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缓和社会关系至关重要。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具有直面基层群众的特点,基层法官应当群众工作做得扎实有效,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使司法裁判能够充分体现民生诉求。基层法官审理案件与人民群众、与社会打交道最为频繁,涉及到方方面在群众的利益,基层法官要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满足基层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裁判的效果要能正确教育引导群众。此外,群众工作能力还包含法官要虚心向群众学习,在审理案件时注意从当事人那里学习、归纳和总结各类案件所涉及的有关社会生活知识及经验,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丰富人生阅历和经验。

六、信息搜索能力。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及时汲取信息,拓宽社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于新时期的法官来说不可忽缺。信息搜索能力有助于基层法官形成立体性、交叉性、综合性的知识结构,并在接受、反馈信息的过程中进行知识更新,与社会发展的步调保持一致。提高信息搜索能力还有利于法官、法院及时应对网络舆情、回应网民呼声,从而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就专业领域而言,法官能够利用互联网等途径迅速搜索并清楚整理相关法律信息,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有助于准确、合理地做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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